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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06

施行日期:1998-05-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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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省级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充分发挥

基金对全省污染防治工作的推动作用,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基金的筹集、发放、使用监督和回收工作,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基金项目的审查、基金用计划的编制和基金项目的实施。基金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分别由省财政厅工交处和省环保局计财处负责。

二、基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九五”期间,省财政每年预算专项安排2000万元;

(二)集中全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5%(由各市、县财政从征收的二氧化硫污费中用于排污单位专项治理资金部分解缴省财政集中);

(三)接受社会和国外捐赠;

(四)收回的基金借款、基金占用费以及借款单位逾期罚金收入;

(五)其它。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

(一)综合性、公益性强的重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二)具有重要科技先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省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

(三)环境敏感地区的重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四)符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政策、环境效益显著的重点技改项目。

三、基金申报程序

第五条 基金的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省级污染防治基金: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过可行性论证,并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

(二)企业年销售收入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盈利企业。

(三)企业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并已落实。

(四)企业具备偿债能力。

第六条 基金审批程序

(一)基金申请

基金采取逐级审核上报的办法,由申请基金单位向所在市、县(市)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污染防治基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

l、基金使用申请表;

2、污染治理项目立项批准书;

3、污染治理项目可行性报告;

4、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企业上年度经社会中介机构查帐验证的决算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基金审核

基金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当地市、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市、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应按照基金申请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市、县(市)环保、财政部门的审核同意的项B,再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报送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四)基金审批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季对各市、县(市)上报的基金申请项目进行筛选,并分别组织技术论证和财务审核,共同审定的使用基金项目,联合发文通知有关市、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省通知的要求,填写《江苏省专项基金借款合同书》。

四、基金财务管理

第七条 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二季度前,省财政厅根据本年度预算,将基金一次或分二次拨入省财政厅污染防治基金帐户。

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

(一)按照省环保局与省财政厅审定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与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签订的《江苏省专项基金借款合同书》,将基金划至指定帐户;

(二)市、县(市)财政局与基金使用企业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办理借款和担保手续。

第九条 基金借款期限和金额根据基金项目情况,省级污染防治基金借款期限一般l一2年,借款数额视项目总投资及企业自筹集情况决定,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基金使用费率基金借款比照财政周转金借款使用费率收取使用费,即苏北地区(徐、淮、盐、连、宿)按月利用利率4.2千分之一执行,其它地区按照月利率5.l千分之一执行,以后若有调整,按调整后利率执行。基金借款到期后,如逾期不还,自逾期之日,加收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借款归还前,省级基金不再安排相关市、县(市)治污新项目。

第十一条 基金的归还各市、县(市)财政局会同环保局负责收回归还本地区到期基金本金和占用费。借款单位要及时归还到期的本金和占用费,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企业归还的基金本金和占用费后,于十日内汇至省污染防治基金专户,不得挪用。如果用款单位不能及时归还基金和占用费,比照《江苏省省级财政工交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基金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一般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基金借款合同,若有特殊原因,应提前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基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基金:

(一)基金使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的;

(二)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投产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挪用基金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全部基金,对挪用部分,加收30%罚息。

第十五条 使用基金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必须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验收(按《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六、附则

第十六条 负责承担基金使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苏财预(96)68号、苏环计(96)51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1998年5月6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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