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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九八年度人民教育基金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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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11

施行日期:1998-05-1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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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五月五日协调会议研究决定,今年我市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缴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市地税局负责征集。市区个体工商户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六分局负责征集;其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分局按各自的征管范围负责征集。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民教育基金的征集标准为其业主和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元。私营企业应缴基金的人数以上年末年度财务报表的在册人数为依据。征集时间为1998年6月1日-6月30日止。各分局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集任务的完成。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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