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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6]市税二字46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6-17

施行日期:1986-06-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大兴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稳定近郊蔬菜生产基地,进一步调动菜农生产积极性,促进蔬菜产销体制改革,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国家对近郊菜队的菜农口粮,煤炭供应和蔬菜生产的补贴与蔬菜生产挂钩的办法。为此,市税务局根据《北京市蔬菜产销工作会议纪要》于五月二日发出(86)市税二字第350号《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蔬菜生产挂钩的补贴,由税务部门从菜队所在区、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中退库解决。通知发出后,有的区、县反映,这样处理与新的财政体制有矛盾。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蔬菜生产挂钩的补贴,由市财政负担,不由各区、县退库。各区、县已退出的税款,要如数缴库。

二、蔬菜生产挂钩的补贴款,由市财政按市政府核定的国家对蔬菜生产的补贴控制指标,统一拨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办法规定,核实后按月拨付有关部门。

三、市税务局(86)市税二字第350号《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若干问题的通知》即停止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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