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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预[2004]8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13

施行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七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九章 附则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九条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条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十一条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型。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进行申报。

(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中央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四)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五)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三)对进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中央部门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对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二十二条 排序原则

(一)“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二)其他项目根据中央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排序方式

(一)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二)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央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依法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中央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中央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应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对延续项目要按照中央部门中长期计划和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中央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六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具体考评工作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中央部门应当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8号)同时废止。

附: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

附1: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 01表

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表(汇总) 02表

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预算表(汇总) 03表

其他类项目支出预算表(汇总)

附2: 项目申报书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附3: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中央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要业绩。

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属性、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项目背景情况。项目受益范围分析;国家(含部门、地区)需求分析;项目单位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对完成行政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预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

4.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资金条件。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3.基础条件。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五、主要结论

附4:  项目评审报告

续表《项目申报文本》说明

1.《项目申报文本》是中央部门向财政部申请项目支出预算时所使用的申报材料标准格式。

2.《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3.中央部门向财政部申请项目支出预算时需按规定填写项目申报文本。

4.“项目名称”由中央部门简称、单位简称、项目内容三部分组成,其中项目内容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如:“××房屋维修”、“××会议”、“举办××活动”等。

5.“项目单位”必须填写单位全称。

6.“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7.“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8.“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9.“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10.“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11.“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12.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13.“项目总体目标和分阶段实施计划”是指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预期实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以及项目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对项目总体目标应当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进行表述。

14.“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是指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应当具备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设施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15.“项目类型”、“项目属性”、“项目采购方式”中,在所选选项后面的“□”中划“√”。

16.项目绩效评价结论是指对以前年度延续项目中已实行绩效评价项目的考评结论。

17.《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测算填报。

18.项目单位在填报“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时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项目,应当在表中分别填列。

19.《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需填写项目投资总额、项目明细支出预算及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其中:明细支出预算中“明细支出项目”合计数分别与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01表、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02表、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03表中“总投资”合计数一致:“资金来源”中的合计数分别与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01表、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02表、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03表中“总投资”合计数一致。“申请当年财政预算”数分别与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01表、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02表、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03表本年投资中“其中:财政拨款”数一致。

20.《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是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中央部门在填写本表明细支出项目时要根据项目支出的具体情况填写。如“大型修缮项目”按照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购置费用、人工费用等填写:“大型会议项目”按照交通费、差旅费、伙食费等填写。同时,部门要在本表“测算依据和说明”中对申请项目预算的测算依据、计算方法做出详细说明。

21.预算批复数在申报预算时不填写,每年预算批复后按实际批复数填写。

22.《项目可行性报告》一般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23.《评审报告》“建议”栏目中,可在所选选项后面的“□”中划“√”。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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