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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乡镇财政预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政发[2004]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12

施行日期:2004-07-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预算及乡镇财政预决算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审计工作重点,规范审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审计时间

市本级财政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于每年1月初开始,到4月末结束;乡镇财政预决算审计于每年5月初开始,到11月末结束。

二、审计范围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1、本级财政部门审计。以人大批准的上一年财政预算为依据,对本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对上一年同期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税务部门审计。按照国家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在我市工商注册或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单位税费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3、国库审计。对与本级财政资金收付有关的本级专业银行进行财政资金收付情况审计。

4、部门审计。根据当年政府计划安排,对有关部门的综合预算执行和决策情况进行审计,并延伸审计接受这些部门拨付资金的部分下属单位。

(二)乡镇财政预决算审计

根据当年政府计划安排,对有关乡镇财政及与乡镇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并对在该乡镇工商注册或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单位税费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三、具体要求

1、市审计局要严格履行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切实加强审计监督。

2、各被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收支监督管理工作。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保证审计监督工作顺利实施。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东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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