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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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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2

施行日期:2004-12-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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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制调整的基本目标

根据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结合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实际,通过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加快公共财政向农村延伸的步伐,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乡镇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逐步缩小乡镇间的财力差距,全面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二、体制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调整

根据乐政发[2004]8号文件规定,农业税从2004年开始全部减免,不再列入收入范围;市财政服务厅窗口集中征收的契税收入不列入收入范围,各财政所(分局)负责征收的契税继续列入体制分成收入范围。柳市镇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按照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划分,所得两税40%列入体制分成收入。其他各项税收收入范围维持原体制规定。

(二)收入基数的调整

根据原体制的规定,一、二类乡镇以上年收入决算数进行相应调整后为收入基数(柳市镇以2000年收入决算数进行相应调整后按年递增15 %为基数),三类乡镇以2001年收入决算数进行相应调整后为基数。分成比例维持原体制规定不变。

(三)支出基数的调整

1、乡镇机关行政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国务院调标增资和地方岗位补贴全额列入支出基数;考勤考绩奖分乡镇类别按不同定额列入支出基数,其中一类乡镇年人均2400元,二类乡镇年人均4800元,三类乡镇年人均6000元。

2、乡镇机关事业在职人员的包干定额标准予以调整,一类乡镇事业人员年人均2.3万元,二类乡镇事业人员年人均2.6万元,三类乡镇事业人员年人均2.8万元。

3、教育支出按年度单独核定,教师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公用经费等按定额标准测算。

4、其他各类支出以2003年支出调整数为基数按比例增长。

5、柳市镇以2000年度支出预算数进行相应调整后为基数。

(四)超收专项奖励的调整

为简化“两保两挂”政策的结算方法,对一类乡镇确保实现收入逐年增长的,不再采取分档奖励的办法,适当提高奖励力度,即每增收20万元奖励1万元,奖励比例为5%;对二类乡镇确保实现收入逐年增长的,每增收10万元奖励1万元,奖励比例为10%;对三类乡镇确保实现收入逐年增长的,每增收2万元奖励1万元,奖励比例为50%.一、二、三类乡镇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综合平衡的,实行专项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当年行政、事业包干经费的5%、8%和10%.

三、实行所得税单项考核奖励办法。对各乡镇由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以上年度收入决算数为基数,实行单项考核。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同口径)增收的乡镇,以增收额的10%作为专项奖励,其中70%作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乡镇促产增收等方面的支出,30%作为奖励基金,主要用于乡镇政府在职人员的奖励支出,以及适当弥补行政公用经费不足。

四、调整后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为2004年一年,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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