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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3

施行日期:2005-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4年12月1日)

乡镇财政白建立以来,在规范乡镇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乡镇财政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及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深化,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及规模都将发生较大变化,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选择部分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试行“乡财县管乡用”,规范乡镇财政收支,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单位,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由试点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全县所有乡镇按要求进行试点。

(二)预算管理权不变。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集中管理,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四)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一)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指导编制年度乡镇财政预算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意见向乡镇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乡镇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指示,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二)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县财政专户分账户。分账户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三类。乡镇所有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等先缴入“结算专户”,其中应上解财政收入通过“结算专户”上缴县级国库。对原已直接上缴县国库的乡镇收入仍维持直接上缴县国库的办法。乡镇所有工资性支出通过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到“工资专户”,专用于乡镇人员工资和民政定补人员补助的发放。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通过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开支。

(三)集中收付。

收入管理程序: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分别进行核算。

支出拨付程序: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工资性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人“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到个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费支出,先由财政所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预算额度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拨付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使用。为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县乡财政部门拨人村级资金专户。农业税附加等属于村级收入的资金,推行“村财乡管”制度,由乡镇财政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审核监督,确保村级资金专款专用。

(四)采购统办。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乡镇政府采购项目,由乡镇财政所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预算审核后,交县采购中心(尚未成立采购中心的交县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业税税收凭证等,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四、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合理确定乡镇事权和收支范围。根据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合理划分试点县县、乡两级事权,明确各自责任。同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乡镇与县(市、区)收入范围,赋予乡镇相应的财权,从财权上保证乡镇履行事权所必需的财力。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实行“乡财县管乡用”后,试点县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保证财政体制良性运转,促进县乡经济的发展。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对乡镇财政收支和管理实施动态综合考核,从机制上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自求平衡的积极性。

(三)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统一工资和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乡镇收支规模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公务费定额。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四)清理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严格乡镇人员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严禁在编制外使用人员,属于清理清退范围的各类超编人员、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得供给经费。撤乡并镇和乡镇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要单独造册、明确到人。

(五)核实乡镇各项债权债务。全面清理乡镇银行账户和票据,摸清乡镇收入家底。认真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并逐一登记造册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严禁新增负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消化现有债务,财力允许的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的前提下,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五、改革试点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进行。2005年,选择宾阳县、阳朔县、上思县、合山市、南丹县和天等县作为试点县,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

(二)改革试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各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善措施,严明纪律,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改革办法。

(三)各试点县(市)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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