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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郑财办(200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6

施行日期:200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政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招投标工程标底预算审查、竣工决(结)算评审。

第四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步骤

第五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审步骤:

(一)评审工作的准备,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工作的实施,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评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的完成,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批复建设单位或报送财政有关部门;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投资评审阶段的划分及要求

第七条 按照项目实施的过程,投资评审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前期和概算: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概算和其他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概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提供给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对项目概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应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财政有关部门。作为财政部门制定投资决策、编制部门预算、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标底):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不需招标工程在实施前),应将有关工程资料(批准文件、图纸、建设方案等)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应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财政有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开标、评标、签订建设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和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编报,并经建设单位汇总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应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竣工结算和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以及财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财政有关部门提交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项目效益后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投资评审的具体程序和具体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批准、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其批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其批准、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计价的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1、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2、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建设标准、规模的评审:审查概算与立项、预算(标底)与概算、决算与预算是否一致。项目各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有无计划外项目。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的标准相一致。对于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部分以及概算外的项目,严格按规定作相应调整,核减项目投资。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评审: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签证的内容、资料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相关费用的评审: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符合规定等;对土地使用权费用,应在核定用地的基础上,区别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评审: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相符;施工合同中约定条款包括各种优惠条款、质量和工程奖罚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

2、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

款);

3、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4、对由甲方供应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方供应材料;

5、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3、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4、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评审:

1、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2、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3、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5、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6、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一条 设备投资的评审: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事项的评审:

1、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2、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3、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预留费用是否真实。

第五章 投资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评审人员要求、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或负责项目的稽(复)核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咨询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及批复意见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评审批复意见书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审批复意见书(见附件1)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评审批复意见书,该意见书应载名建设项目名称,造价类别,送审造价,审定造价,审增审减金额。

(二)造价审查情况对比分析表(见附件1)

(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凡应提交评审报告的均应按本章有关条款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概(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2填列。

二、正文。

(一)目录;

(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三)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四)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出说明;

(五)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六)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七)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八)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九)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十)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及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件3);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十二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要说明。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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