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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六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5]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六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四日

太原市六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确保我市六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市公安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上划依据及范围

按照《中共太原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的意见》(并发[2004]13号),2005年1月1日前,我市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小店区、晋源区公安分局的资产和经费等成建制上划市公安局直属管理。

二、资产上划

六区公安分局的资产一次性、整建制、零负债上划市公安局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等;由市公安局进行核实评估。各公安分局在移交前所有债务(包括基建、设备投资欠款、拖欠干警补贴、医疗费、公积金、干警服装费等)由各区按规定负担;在建工程项目资金仍按照原投资渠道解决,竣工验收后,产权归市公安局所有。

三、经费上划

(一)经费上划基数以2004年各区公安分局决算数,并考虑国家、省、市出台的个人增支因素,剔除一次性特殊因素确定。

(二)各区对近几年省市出台的补贴政策已经兑现发放且列入支出决算的,按决算数上划;对决算未反映或分局用预算外资金自行发放的,属政策明确要求财政负担的,一律按照应发标准予以上划;个人取暖补贴按市委并办发[2003]64号文件规定的发放标准上划。

(三)公用经费按照2004年支出决算数剔除市下拨专款和罚没收入安排的支出后上划(罚没收入安排的支出随收入一并上划)。

(四)医疗保险经费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缴费标准上划。

(五)服装费根据省财政厅晋财行[2004]26号文件规定的上划数额如数上划省级。2004年(含2004年)以前所欠公安部门的服装费,置装费仍由区级财政负担。

四、收入上划

各公安分局的预算外收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对于由此影响各区留成财力的部分,市财政和区财政统一按照留成比例核算。

五、工作步骤

(一)成立六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工作协调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璞(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薛东晓(市政府副秘书长)

燕和平(市公安局局长)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监委有关人员组成。

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上划的基础和衔接工作;市公安局要组织各区公安分局做好上划的摸底调查工作。

(二)摸清资产底数。在总体财政支出清晰的基础上,重点对资产进行核实。各区要组织熟悉业务和程序的人员,认真进行资产确认和登记,完善产权手续,确保资产不流失。

(三)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

1、1月31日前,各区公安分局负责完成资产核查、资料提供、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

2、2月28日前,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及公安分局负责完成资产上划接收工作;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及财政局负责完成经费上划测算和预算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完成医疗保险衔接工作。

3、3月31日前,在市公安局完成账面接收工作的基础上,由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及公安分局负责完成资产核查评估工作,同时,各区政府自行验收。

4、4月上旬,市政府组织验收。

六、上划后的财务管理

各区公安分局资产、经费上划后,由市公安局统一管理。各区公安分局为市公安局直属二级预算单位,实行单独核算;其经费领拨、预算编制等财务事宜由市公安局统一对口市财政局办理,人员工资划转至市工资统发中心。

七、其他要求

(一)各区政府要保证过渡时期公安经费足额到位,不得影响公安工作正常运转。上划交接完毕后,按新体制运行。

(二)各区公安分局在经费上划交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突击花钱,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具体起草国有资产监管方案。市监察委员会对上划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市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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