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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事业单位财政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0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多年来,事业单位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与完善,事业单位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如规模庞大、机构臃肿、财政负担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职能定位与市场经济要求不适应;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不健全、社会服务水平低等,从而影响了事业单位发展活力和效益。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适应公共财政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5年起,对市直事业单位进行财政管理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财政管理改革,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引导事业单位创新制度、搞活机制,增强社会服务功能,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改革坚持的原则:

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功能定位及经费来源情况进行统一分类,并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程度,对单位分别采取“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财政保障办法,合理配置资源,梯次推进事业单位财政管理改革。

二是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立足搞活机制,强化功能,既坚持改革方向,积极推进改革,又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循序渐进。

三是齐抓共管、协调运作。改革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效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保证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四是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原则按统一标准进行,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力求改革方案科学可行。

二、改革的具体要求

按照改革指导思想和原则,规范财政管理范围,改变支出管理方式。财政供给由按单位人员拨付经费的“以人拨款”转向“人事并举”,最终达到“以事拨款”的目标。引导和支持事业发展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推动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一)规范财政供养范围。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发展方向,政府逐步从经营性和营利性事业中退出,重点保证公益性事业支出需要。对离退休人员,财政管理政策保持不变。

1.公益性事业单位。这部分单位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担者,部分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基本没有预算外收入,对这类单位财政保证必要的经费供给,实行全额拨款。

2.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这部分单位所提供服务介于公共服务和市场经营之间,有一定预算外收入,财政实行部分补助。从2005年起,视预算外收入情况,原则按2004年底编制内实有人员及工资补贴标准的80-90%(与现行有收入事业单位财政负担水平基本一致)核定补助基数,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今后减人不减资,增人增资一律不负担。助学金补助标准维持不变,公用经费不安排。原已实行定额补助的,仍维持原体制不变。

3.准经营性事业单位。这部分单位事业发展为市场化取向,所提供的产品主要满足市场需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从2005年起,财政补助额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平均压减50%(其中事业发展专项业务经费不作调整),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今后减人不减资,增人增资一律不负担。

4.经营性事业单位。这部分单位多数实行企业化管理,参与市场竞争,实行自收自支。自2005年起,所需正常经费实现完全的市场化供给。

(二)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在与现行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搞好衔接的基础上,按事业单位分类和事业发展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方式。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财政保障的重点,在保证正常运转的同时,加大重点事业的投入,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二是准公益性事业单位,以财政供给为主,鼓励引入市场机制和利用社会力量兴办事业,财政供给采取“人事并举”的补助方式。正常经费按规定标准核拨,重大事业发展优先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不适用市场机制及靠市场解决不了的,视情况由财政给予补助。三是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事业发展主要靠市场化运作,对社会需要和暂时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规范收入行为。对收取行政性收费的单位,通过逐步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增加政府统筹等措施,限制收入过度增长。严格依法行政,杜绝“三乱”现象发生,该收的足额收齐,不该收的分文不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同时对单位必要的经费需求予以保障。对有经营性事业收入的单位,在不损害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框架内,引导转换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自主权,实行事业收入与单位经费和个人报酬挂钩,激活内部发展活力,鼓励单位依法创收,促使尽快步入以事业养事业的健康发展轨道。

三、组织实施。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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