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6)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2
施行日期:2006-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