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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招商引资办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5-02-10

施行日期:199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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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有深圳特色的大规模现代化先进工业,推动深圳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发经营

(一)市政府在工业区内设开发启动小区,直接投资建设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小区内进行工业项目投资。

(二)市政府在工业区划出部分未经开发的土地,出让给投资者从事成片开发经营。从事成片开发经营的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公司)。

(三)开发经营公司按照规划在其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发展为工业服务的各种生产、生活设施,举办工业项目。

开发经营公司按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负责管理其开发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物业。

(四)开发经营公司可以独立或联合进行项目招商。

(五)大型工业企业拟在工业区直接举办工业项目的,由市政府采用协议划拨的方式,划给与其项目相适应的工业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六)市政府对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低价优惠政策。

在市政府开发启动小区内出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款以小区范围内开发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限,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

在工业区内出让给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公司及直接举办大型工业项目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限,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

(七)本办法第(六)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以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为限。

(八)工业区内成片开发经营公司已经开发的土地,规划为工业功能的,除自行举办工业项目外,经市政府批准,开发经营公司可以转让其土地使用权,但以直接转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为限。

三、企业政策

(九)在工业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十)工业区内企业的经营项目除特种专营项目需依法报经审批,及禁止举办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放开。

(十一)工业区鼓励发展计算机及其软件、微电子及元器件、通讯产业、视听产业、机电一体化、仪器仪表、精细化工、医药及生物工程工业、金属材料工业、汽车工业、轻纺工业、机械加工业等先进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

四、税收政策

(十二)工业区内税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并依法申请必要的税收优惠。

五、水电供应

(十三)市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业区内生产、生活所需水、电的正常供应。

市政府严格管理和控制工业区内工业用水、用电价格。除市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价。

(十四)工业用水实行保本微利价,供水企业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

工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用电价格,按国有企业用电价格标准收取。

(十五)工业供水、供电管理由市主管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确保水电优惠政策落实到用户手中。

六、人才与户籍

(十六)凡在工业区内从业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办深圳市蓝印户口。已办理深圳市蓝印户口者,在医疗、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参加社会各类保险、办理出国、出港手续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常住户口者同等待遇。

(十七)凡持有本市蓝印户口,并符合转为常住户口条件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请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十八)工业区内企业可自主引进聘用国外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区内的机构工作。

(十九)工业区内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外业务骨干,可优先申请办理赴港多次往返通行证。

七、住房

(二十)工业区为区内企业配套提供微利商品房。

八、企业搬迁

(二十一)鼓励深圳特区内符合工业区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向工业区搬迁。搬迁后原特区内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改变功能用于第三产业的,给予相当于补缴地价款10%的退款优惠。该项退款于该企业在工业区新办项目■工生产后,凭管委会签证予以退回。

九、行政管理及服务

(二十二)设立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各项政策和重大事务行使决策和监督权。管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管委会的各项决策,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二十三)市政府列明并公布工业区管委会直接负责和有权审批的事项及其办事程序。凡需到市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和签章的工业区事项,由管委会办事机构前往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

(二十四)凡投资者在工业区立项、注册、咨询和向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必需手续,一律由管委会办事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免费代理服务。

深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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