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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3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1-07-27

施行日期:2001-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在银川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宁政发〔2000〕22号)及补充说明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以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基础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为两个区块,规划范围总面积7.5平方公里。区块一北起银新北路,南至银新南路,东起唐徕渠,西至气象局路,面积2.26平方公里;区块二北起银西铁路专用线,南至2010年城市规划用地界线,东至自治区果品公司仓库专用线,西至规划的西外环路,面积5.24平方公里。

三、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银川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同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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