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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05]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5

施行日期:2005-10-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上报材料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报材料的内容

开发区四至工作落实完成后,应向我厅提交以下几项材料:

1、标示开发区边界范围、拐点和界桩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一式三份,应加盖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公章);

2、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表、四至范围表及其电子文档(一式三份);

3、各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的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应加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二、上报材料的技术要求

1、依据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和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确定边界拐点坐标,拐点界桩设置及描述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2005]114号文件要求执行,并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对拐点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顺时针方向进行顺序编号,编号与上报的开发区边界坐标点号相对应。

2、利用最新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展绘开发区边界线及拐点,坐标系统一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边界线用0.5mm红色线条表示,边界拐点按要求用“○”或“△”表示,拐点坐标精度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2005]114号文件要求执行。

3、开发区拐点坐标和开发区四至范围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5]778号文件要求填写,并与图件保持一致。

4、工作报告应重点就落实后的开发区边界和规划面积与规划审定的开发区边界和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的一致性问题做出充分说明,还应包括工作过程总结、市级审查意见等内容,并对开发区四至范围是否在原省政府上报的开发区审核图核定规划范围内,设置界桩时如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是否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对造成损失的是否依法给予补偿等做出说明。

三、上报材料的时间要求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9个已公告的国家级开发区(名单附后),应尽快按要求上报。其他开发区在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材料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

四、上报材料的程序

各县(市、区)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后,有关材料应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由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核对内容逐个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厅执法局、利用处、地籍处、规划处、耕保处按先来先办的原则,分批进行会审,提出汇总意见后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土资源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14号)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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