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国务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6)1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6-03-14
施行日期:2006-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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