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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6-02-06

施行日期:2016-03-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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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开放、管理、扶持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全市非国有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是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先鼓励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展示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的非国有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领域空白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六条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备案,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文物主管部门要求,指导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第七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结合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历史建筑保护申办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对依托近现代历史建筑、旧址、故居等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藏品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新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具备条件的,应当提供停车、卫生等配套设施服务。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在行业准入、等级评估、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待遇。

第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等方面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非国有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不合法的藏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非国有博物馆在接受捐赠和其他非营利收入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面向公众开放,应公告展览内容、服务项目和具体开放时间等,原则上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对外公告。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传播优秀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等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四)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的文字说明和讲解;

(五)举办陈列展览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前10个工作日,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开展文化交流活动。鼓励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入博物馆行业协会,践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宣传推介,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影响力和认知度。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学术交流等活动,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研究开发相关文化创意产品,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互联网等传播藏品文化知识及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市、区旅游部门要把具备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旅游线路,开展非国有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市、区政府按照分级补助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体系。

第十九条 对实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展览面积、藏品数量、免费开放天数、年参观人次等指标,采取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平均每馆每年20万元。

第二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更新陈列展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经审核认定,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次。

举办临时展览活动,根据展览时间、展品数量等,经审核认定,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次。

第二十一条 对晋升为国家三级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活动。非国有博物馆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经审核认定,按出版费用的1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次。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对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资金补助等事项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在其他市级专项资金中已获得相应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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