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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6-02-16

施行日期:2016-03-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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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本市通过教育培训、科技指导、规范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定期考核。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工作,要以农业从业者自愿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当前我市认定的重点是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

(一)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2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市户籍人员;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从业稳定性强,有创业投资激情。申请为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还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四)已经通过一定学时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关培训证书;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农业从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初、中、高三个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三个等级,主要从学历水平、种养殖规模、培训学时、从业年限、带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具体如下:

(一)生产经营型

1.初级:学历不低于初中文化水平,具备一定的种养殖规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专业技能培训学时不低于24学时。

2.中级:学历不低于高中或中专文化水平,具备一定的种养殖规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专业技能培训学时不低于48学时,能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3.高级:学历不低于大专文化水平,具备一定的种养殖规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专业技能培训学时不低于72学时,能示范带动2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初、中、高三级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种养殖规模最低参考标准见下表:

生产经营型不同级别职业农民种养殖规模最低标准参考表

 

 

从事种养结合或其他混合经营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70%以上(表中未列种养产业参考值的,由各区在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细则时,根据本地产业特色进行明确)。

(二)专业技能型

1.初级:学历不低于初中文化水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专业技能培训学时不低于24学时。

2.中级:学历不低于高中或中专文化水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时间不低于5年,专业技能培训学时不低于48学时,能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3.高级:学历不低于大专文化水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时间不低于8年,专业技能培训学时不低于72学时,能示范带动2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三)专业服务型

1.初级:学历不低于初中文化水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年限不低于2年,专业技能培训学时不低于24学时。

2.中级:学历不低于高中或中专文化水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年限不低于5年,专业技能培训学时不低于48学时,能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3.高级:学历不低于大专文化水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年限不低于8年,专业技能培训学时不低于72学时,能示范带动2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应遵循农民自愿、政府主导、严格标准、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落实区级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社区)、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实推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照农业部统一式样,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十三条 各区应建立本地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定期将新型职业农民信息上传至南京市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复审工作,由其所在区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每两年复审一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证书延续使用或失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

(三)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将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严格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违纪事件,确保认定管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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