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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4〕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8-04

施行日期:2014-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人的安全责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出租人应当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的安全责任)

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出租房屋安全要求)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治安、消防安全要求:

(一)出租房屋为封闭空间,有门锁装置;

(二)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

(三)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禁止行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以下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存放、储存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二)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在高层住宅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其他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法律责任)

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治安、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出租人予以处罚。

出租人、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存在本规定第六条危害治安、消防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出租人未履行检查、监督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附件:治安责任保证书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7月28日

附件

治安责任保证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系(房屋地址)房屋业主/合法转租人。

我已阅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明白我是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并作如下承诺:

一、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治安、消防、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符合有关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二、 在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本人将严格履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出租人义务;承担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将相关安全要求告知承租人,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有效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的相关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已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为管理人员,已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备案相关登记信息。

四、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本保证书一式两份,由出租人、公安机关各持一份。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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