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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9-22

施行日期:2014-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系统值守应急管理要求》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原则。

第四条一般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详见附件1)。

凡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列为向市政府报告事项。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向市政府报告;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以电话、短信方式报告为主。

第六条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第七条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其值守应急机构是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是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值守应急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网络、数据库和信息员队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拓宽信息报送渠道,确保相关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第八条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较大以上或敏感突发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市领导报告;接到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

市政府总值班室通过网络、市民反映等渠道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或接报的信息要素不全,要立即要求有关单位核实、补充报告相应信息。

如市领导对突发事件信息作出指示或提出要求,市政府总值班室要迅速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街道(镇)和有关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要迅速向区县政府和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可向公安110等公共报警救助电话报告。

第十一条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时期,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

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信息须经本单位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审核;事态紧急时,值班员可先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书面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统一格式(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统一纳入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气象灾害

1.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道路结冰、大雾、霾和臭氧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2.因天气原因,可能造成机场、轮渡、高速公路、区域内主要道路、桥隧等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同)的。

3.因气象灾害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民居进水、农田受淹、建筑倒塌、防汛墙及海塘发生险情、交通受到严重影响、公共设施严重受损及较大财产损失等情况的。

(二)地质灾害

4.发生地面沉降或地基塌陷影响道路通行或建筑物倾斜,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

(三)地震灾害

5.本市行政区域发生地震的。

6.其他地区发生地震对本市有影响的。

(四)生物灾害

7.在一个区(县)域内发生、预计造成农作物损失3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8.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9.因生产、交通、旅游、医疗等各类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或3人以上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10.学生及未成年人或敏感人群在教学场所或其他敏感场所发生1人以上非正常死亡事件,或可能引发次生事件的。

1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或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事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性建筑、旅游景点、人群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发生的火灾事故。

12.大型群体性活动、节假日娱乐活动和大型商场、超市促销活动,以及其他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因拥挤、踩踏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

13.民航、铁路、轮渡、公交、轨道交通等重要公共交通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通瘫痪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14.因设备故障或事故原因,可能造成供电、供气、供水、供油、通讯等影响上百用户正常生产生活且中断1小时以上的,或影响上千用户正常生产生活的。

15.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各类危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环境污染等情况的。

16.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

17.桥梁隧道、道路设施、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坍塌或严重受损,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8.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中毒的。

19.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的。

20.非法排放、倾倒、埋藏剧毒或危险废弃物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传染病事件

21.发布Ⅳ级(蓝色)以上疫情预警信息的。

22.发生Ⅳ级(蓝色)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

23.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自然村、企业、建筑工地等一周内发生10例以上聚集性传染病的(不含流感、感染性腹泻)。

24.发生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病例的。

(二)食物中毒事件

25.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一般企事业单位、社区、自然村发生30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

26.学校、幼儿园、大型活动中发生10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

(三)其他中毒事件

27.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非职业一氧化碳或其他气体中毒的。

28.发生3人以上急性中毒的。

29.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职业中毒,或3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30.在党政机关、外国领事馆、标志性建筑等重要场所、重点地区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且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或在其他场所发生2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31.发生聚众堵路、阻塞交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2.在学校内发生未经批准的大规模聚集事件及在校园网上出现大规模串联、煽动活动的。

33.在医院发生20人以上聚集封门、堵路、闹丧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或有明显过激行为的集体上访事件。

34.在公共场所发生自焚、卧轨,在中心城区、重点要害部位、敏感区域发生跳楼等极端个人行为的。

35.因动拆迁矛盾、重大工程施工等引发的极端事件。

36.发生涉及有关政府部门公权力使用,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事件。

37.在互联网、手机短信上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网络炒作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的。

38.其他可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39.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40.外籍人员在我市发生人员伤亡(失踪),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或安全和权益受到严重威胁的,或参与较大影响事件的。

41.境外发生的涉我市人员伤亡(失踪),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我市境外机构、出访、劳务人员,或留学生等引起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境外群体性事件。

42.发生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侨、涉少数民族、涉宗教事务等敏感事件。

(三)刑事案件

43.发生爆炸、劫持、核生化等恐怖袭击事件。

44.发生杀人、爆炸、纵火、投毒、绑架、抢劫、伤害、强奸、制贩毒、劫持人质、攻击信息网络等影响重大的恶性刑事案件。

45.发生涉枪、涉黑、涉恶等影响重大的案件。

五、敏感事件

46.发生涉及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敏感人物,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事件。

47.受到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在网络上转发量(点击量)超过500次,评论数(回帖数)超过100次的涉沪舆情信息。

48.发生突发事件不在上述规定范围或未达到标准的,但发生在敏感地点或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或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附件2

上海市政府系统值班信息报送格式

为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根据国务院应急办函〔2009〕96号要求,制订本格式。

一、适用范围

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节假日领导值班表、节假日值班情况、领导外出备忘报告、舆情核查应对办理情况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等信息。

二、报送格式

(一)刊头由信息报送地区、部门简称加“值班信息”四字组成,如“崇明县值班信息”,“市教委值班信息”。

(二)按照国家公文格式要求,书面统一采用A4型纸。页面上边距:首页8.5厘米,其余页2厘米;下边距:2厘米;左边距:3.5厘米;右边距:3.5厘米。

(三)标题上方,编辑、签发人上方各设一条红色间隔线,宽度:14厘米,粗细:1.5磅。

(四)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五)具体版式(用WORD排版)要求如下:

信息项颜色字体字号备注

刊头红色宋体初号居中排布

密级黑色黑体三号版心第一行居右排布

期号黑色黑体小三另起一行,居中排布

报送单位黑色楷体,加粗小三另起一行,居中排布

报送日期黑色楷体,加粗小三与“报送单位同行”,居右

信息标题黑色黑体小二另起一行,居中排布

信息正文黑色仿宋三号另起一行,行间距:多倍行距(1.5倍,无网格)

编辑黑色仿宋小三页面最后一行,居左排布

签发人黑色仿宋小三页面最后一行,居右排布

三、报送渠道

原则上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核心办公系统上报,公务网涉密域应用入口(地址为:http://gww.szfb.sh);未开通市政府办公厅核心办公系统的区县和部门,可从政务外网入口(地址为:http://10.0.1.135),用各单位值班室应急账号登陆报送;个别未接入政务外网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入口(地址为:http://211.144.122.245)进行报送。特殊情况,可通过加密电子邮件系统(邮址:市府总值班室)或红机或普通传真机传真至市政府总值班室。

四、报送要求

(一)期号按照年度编流水号,统一写为“第×期”。

(二)“报送单位”统一填写区县或部门办公室(秘书处)。“报送时间”栏填写年、月、日。

(三)信息报告签发人一般为办公室负责同志或值班机构负责同志。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信息报送格式有规定的,可保留原有格式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本格式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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