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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修订燃气管理条例设立燃气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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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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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次修订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的新规定,解决四川省燃气管理方面存在的统筹规划不足、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缺乏、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难落实、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本次修订对原条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一是对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与上位法规定不符、与现实情况不符、或者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共21条。二是删除了与市场配置资源、强化契约服务关系等新形势不一致的条款共5条。如由政府来划定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区域;燃气配套费、气费滞纳金的收取等。三是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新增了22条规定,主要新增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燃气的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提出要求等内容。经过修改完善后,总条数由原来的50条缩减为46条。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事故。燃气事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能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准入政策,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为此,根据上位法规定,草案对经营许可审批的层级进行了规定,除需省级平衡建设条件、跨区域经营和外资经营外,将其他燃气经营许可下发至市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体现了简政放权和“谁许可、谁负责”的改革趋势。

燃气行业属于公用事业领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为了与国家规定相衔接,草案规定,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新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企业应当通过参与燃气特许经营公开招标投标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

草案规定,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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