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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施行防震减灾条例制定农牧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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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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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青海省防震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涉及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三十二项,各级地震部门工作职能四十三项,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职能三十一项,内容简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主要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方面规范了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与开展,

《条例》全面贯彻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融汇了国家关于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科学总结了青海省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经验,确保了《条例》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和青海特色。

《条例》规定,防震减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目标。这是我国首部将防震减灾工作的根本宗旨——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灾害损失,落实在法律条文的地方性法规,从根本上明确了防震减灾工作的目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预警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组织实施。这是青海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又一创新,是全国首次将防震减灾工作与智慧城市建设有机的融合到一起。

《条例》规定,要组织开展农牧区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制定农牧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建设示范工程,加强农牧区建筑工匠培训;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查,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服务,编制农牧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牧民免费提供。

《条例》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形成一章四条,在全国尚属首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条例》还规定,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宗教场所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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