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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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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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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南宁市加强民生保障立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后顾之忧,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

《办法》分九章共62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房源不足问题;二是调整、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证销售分配公平、公正;三是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保障购房者利益,引导经济适用住房有序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扶持力度。为了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法》多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予以扶持,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并优先予以保障。二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三是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用房用于自行销售或者出租。四是给予融资方面支持,允许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质量安全。《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信誉良好的企业进行开发;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逐套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严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价格销售,不得价外收费。

四、严把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关。当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缺口较大,轮候人员众多。根据实际情况,《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门槛,将原来“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条件提高为“具有我市城区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将原来 “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改为“没有住房”。同时,《办法》还限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 3 年的;(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尚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此外,《办法》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将我市原来“两审两公示”制度,即由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市住房部门复审、公示并最后决定,改为“三审两公示”制度,增加了城区住房部门、民政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进行审核的环节。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轮候期间的管理。当前,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进行较长一段时间的轮候。轮候期间个别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以往我市对这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管理,导致个别家庭不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让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却无法享受住房保障待遇。为此,《办法》明确要求准购人在轮候期间发生人口、收入、住房情况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部门申报,住房部门给准购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手续时也应当再次核实购买人购房条件。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 5 年;(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按规定补交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取得其他住房,其他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办法》明确要求购房人应当补交相关价款,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此外,《办法》还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惩处措施,确保各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促进和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要,加快全市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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