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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立法:拒绝统计将受罚统计作假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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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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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北京市统计条例》,立法规范该市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等的统计活动。条例明确规定,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将受处罚;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将被公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北京市统计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但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予以拒绝。

过去,各行政机构间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很常见。北京市规定,要建立全市统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该系统提供所需资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北京本市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共享,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统计分析报告,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在处罚措施方面,条例还规定,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通过共享取得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目的或者对外提供、泄露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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