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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禁毒条例》出台“毒驾”将被注销驾照最高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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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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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禁毒条例》(简称条例),该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毒驾”问题,条例专门设置了禁止条款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条例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

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为的人员,已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依法注销。

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后申领相关驾驶证照的,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吸毒检测报告。

根据条例有关条款,有吸毒、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为的,除将被注销相关驾驶证照,还将处以罚款。其中,毒驾机动车的,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毒驾营运机动车或船舶的,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毒驾轨道交通工具或航空器的,处以1万~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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