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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办法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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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5-26

施行日期:2015-06-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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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切实满足保障对象需求,解决其实际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我市住房保障部门面向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之间,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子女就学、就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互换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保障性住房互换按照“统一平台、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的原则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互换仅限于同类别保障性住房之间进行。

第五条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有住房互换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以下简称承租对象),由主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互换意向书向市公管中心申请,进行住房互换意向登记。

第七条 市公管中心对提交的住房互换登记信息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互换档案,并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公布信息应包括房源地址、户型、面积、承租对象姓名、联系方式、意向房源需求信息等。

第八条 承租对象可根据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布的相关信息寻找换房对象。自行达成住房互换意向的承租对象可持双方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互换申请书向市公管中心提出住房互换申请。

第九条 市公管中心受理互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市公管中心与达成互换意向的承租对象分别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该承租对象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的住房互换信息。

第十条 重新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原承租对象住房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按照换房后的住房租金计算缴纳。原属于廉租租金标准的家庭可继续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互换房源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个人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套一及以下户型进行互换。

第十二条 承租对象应在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结清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三条 确有住房互换需求的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人(以下简称申购人),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选房后,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由主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个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合同履约确认书》、住房互换意向书向市住保中心申请,进行住房互换意向登记。

第十四条 市住保中心对提交的住房互换登记信息建立同类别产权型保障性住房互换档案,并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公布信息应包括已选房源地址、户型、面积、房屋类别、申购人姓名、联系方式、意向房源需求信息等。

第十五条 申购人可根据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布的相关信息寻找换房对象。自行达成住房互换意向的申购人可持双方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个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合同履约确认书》、住房互换申请书向市住保中心提出住房互换申请。

第十六条 市住保中心受理互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应当出具《产权型保障房互换确认书》,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该申购人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的住房互换信息。

第十七条 达成互换意向的申购人持《合同履约确认书》、《产权型保障房互换确认书》分别与开发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保障对象,取消房屋互换资格:

(一)拖欠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经逾期的;

(三)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四)配合他人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保障对象,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一)经查实收取换房对象费用的;

(二)经查实未按照本办法私自换房的。

第二十条 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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