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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通过保障居民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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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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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至18日,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建筑采光、处理违法假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办法》规定,24米以下建筑物南北间距应通过日照计算综合确定,值得关注。

组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 重大规划事项进行审议

《办法》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24米以下建筑间距应根据日照计算综合确定

《办法》规定,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计算综合确定。日照间距系数、日照计算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建筑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许可证两年有效期

违章建筑一直是城市中令人反感的事情,此次《办法》就对临时建筑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违法建设工程”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下可暂停供水供电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有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拒不停止建设的,本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部门暂停对违法建筑工程的供水、供电,但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每两年组织一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办法》规定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同时办法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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