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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管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办大型焰火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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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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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今天上午,《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二审,加强源头管控成为一审后修订草案的重点关注。

今年9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后,一项审议意见集中在:如何加强源头管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建议结合本市加强烟花爆竹从严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增强法规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从源头上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和运输,是做好后续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建议增加“从严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总则中对烟花爆竹的有关许可事项作出禁止性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完善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烟花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施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在审议过程中,如何提高执法科学性和有效性,也备受关注。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条例对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上海城市文明水平意义重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属于社会领域立法,涉及千家万户,立法难度较大,前期立法调研反复论证,听取了社会各方意见,立法取向定位于“从严从紧”,着重对“源头管控”和“燃放安全管理”作出规范,这一立法原则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同时,市公安局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以及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细化烟花爆竹的经营企业管理、经营布点管理、零售点设施要求和管理、储存管理、特别管控措施。

烟花爆竹禁放,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文明意识,法规一方面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一方面倡导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的作用,引导居民移风易俗,少放不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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