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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路人现场急救如“失手”可由政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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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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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突然倒地昏迷,会急救术的“路人乙”能不能大胆急救?今天上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鼓励紧急现场急救,是草案一大亮点。

来自市卫计委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市院前急救机构包括1个市急救中心和9个区县急救中心,下设急救站127个,救护车辆总量为668辆,急救从业人员约2300多名,2014年急救业务量为64.2万车次;全市设有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107家,2014年提供急诊服务1500多万人次。

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本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急救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社会急救,作为急救医疗服务的补充,能使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宝贵的紧急现场救护。如何保障现场急救有序进行,让施救者放心施救?条例草案提出——

鼓励紧急现场救护。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这些器械紧急救护。同时,现场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明确配备急救器械的场所。轨道交通站点、机场、客运车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大型工业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以及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鼓励这些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特定人员培训。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学校体育教师、保安、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普及急救技能。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做好社会急救的“全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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