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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出台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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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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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联合湖南保监局印发《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保险理赔时效,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完善了机制。长沙市人民政府与湖南保监局联合成立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办公室,委托长沙市交警支队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开展日常管理,组织相关人员驻点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定损、理赔一站式服务。

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上6点-22点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单方面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0元且车辆均能自行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使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

三是规范了程序。办法明确了事故发生后拍照固定证据、事故定责定损、维修企业的选择原则。事故车辆在拍照固定证据后3分钟内应按规定撤离现场,否则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四是加大了查处保险欺诈案件力度。省协会可派人在交警指挥中心协助各保险公司调取视频,查处保险欺诈案件;并将故意制造和虚构交通事故骗保骗赔行为列入黑名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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