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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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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7-22

施行日期:2015-07-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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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安全科技研究工作,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推广应用,确保我省安全发展方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授予在吉林省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一、二等奖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获奖项目数量的10%、20%。每 2 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获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省安全监管局推荐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奖和吉林省相关科技奖项。

第五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课题)条件:

(一)已完成的科研和工程项目(包括:理论研究、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安全管理软科学研究等) ;

(二)已通过科技成果验收或评审;

(三)应用于安全生产业务实践一年以上,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没有争议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分为四个奖类:

(一)理论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丰富或拓展了学科理论并为进一步研究或指导实践奠定了重要基础,相关研究成果发表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的。

(二)技术研究开发类:在促进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技术发明,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的成果。

(三)技术推广与应用类:推广、应用已有的安全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促进了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创新后取得的新成果,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软科学类:促进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安全管理现代化,并经实施在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标准、著作及软科学成果。

第八条 推荐单位(个人)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安全成果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1.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省直有关部门;

3.中直、省直所属企业;

4.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

5.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6.理论研究类项目,可由三名教授或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的专家推荐,但需分别独立填写推荐意见表。

(二)每项安全成果项目奖候选成果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推荐,实行限额制度。申报一等奖不超过15人、5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9人、3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6人、3个单位。

(三)推荐安全科技成果奖程序:

1.由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2.项目完成单位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相关推荐单位。

3.推荐单位负责审查候选成果的真实性,并提出推荐理由和评奖等级。

4.推荐书及有关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或其委托的单位。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安全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其他完成单位(人)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人)组织申报,并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并经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签字盖章。

(五)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其成果参加安全科技成果奖的评审。

第九条 评审工作程序。

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负责遴选专家,组成安全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委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学风正派的专家担任。

(一)初评:由各专业评审组分组初评,经评议后提出初评意见。

(二)评委会评审: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束后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为有效。会议由专业评审组组长报告该项目评审情况、建议评奖等级及理由;最后以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各候选成果的评审结果。

(三)现场成果答辩:拟授予一等奖项目的完成人要进行现场成果答辩。答辩的方式是首先由项目完成人介绍项目主要内容、创新点、应用情况等重要信息,再由评委会专家进行现场提问。根据答辩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是否授予一等奖。

(四)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日期7个工作日。对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提出书面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规划科技处将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处理。

(五)发布: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最终结果发文公布,并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奖励方式:

安全成果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凡获奖成果由省安全监管局向获奖人和获奖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其中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获奖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获奖成果,促进获奖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或省政府推荐评奖。

获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证明材料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立功、晋升考核的依据之一。获奖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成果完成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管理。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省安全监管局维护其评审的严肃性。剽窃、侵犯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个人或单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证属实,由省安全监管局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等,并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示惩戒。

第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组所有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成果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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