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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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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3-25

施行日期:2015-03-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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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调动和激励地勘单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找矿积极性,促进我省多找矿、找大矿、找好矿、找富矿,实现找矿突破,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 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由省政府设立,分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奖励对象为2011—2020年期间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现地质找矿成果的地勘单位和个人。

获奖个人除参与地质勘查和报告编写人员外,还可以包括提供找矿线索的其他地勘单位的地质工作者和人民群众。

第四条 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的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按国家规定的奖励周期组织评选,如果奖励周期内没有找矿成果或找矿成果较少可顺延,奖励数量根据申报的找矿成果评定。

第七条 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由地勘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如实填写《吉林省找矿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八条 申报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的找矿项目出资性质不限,地勘单位不分属地和隶属。

第九条 申报奖励的找矿成果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取得探矿权时,以往地质工作程度查询为“空白地”,通过勘查新发现矿产地的找矿成果。

(二)以往地质工作程度查询为“有价值工作区”,通过勘查评价为矿产地的找矿成果。

(三)以往地质工作程度查询为“矿产地”,但矿床规模为小型,通过勘查评价达到中—大型矿产地的找矿成果。

第十条 申报奖励的找矿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普查以上勘查评价工作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储量报告须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矿床达到小型上限二分之一及以上规模,并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勘查。其中,矿床规模划分标准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为准,以提交的333(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为划分依据。(详见附件2)

(三)矿种为我省急需的重要矿产。(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申报一等奖奖励的找矿成果应达到大型矿床规模,二等奖应达到中型及以上矿床规模,三等奖应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二分之一以上矿床规模。非高风险勘查矿种最高奖项为二等奖。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对找矿成果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必要调查,提出奖励等级和标准等意见。省财政厅对地勘单位享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收益分成奖励和享受转增国家基金优惠政策的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审查的获奖找矿成果及奖励等级在《吉林日报》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务员局报省政府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第十四条 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奖金标准为一等奖51—60万元、二等奖41—50万元、三等奖20—40万元。以奖励个人为主。奖金发至获奖地勘单位,由地勘单位按找矿贡献大小将奖金合理分配给有关人员,其中一线地质工作者奖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总奖金的60%。获奖单位要在奖金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五条 除以下两类获奖项目对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所在单位安排解决外,其他奖励资金均由省财政列支:

(一)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吉财建〔2009〕859号)规定,可享受出让收入分成奖励的省地质勘查基金投资项目。

(二)国有地勘单位无偿取得的探矿权且需要处置价款的,在价款处置时可享受转增国家基金政策的项目。

第十六条 地勘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诚实守信,尊重客观事实和历史情况,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在奖励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将予以通报,收回奖励,并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将作为地勘单位资质升级审核、选择承担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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