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我部起草了《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shzc@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

商务部

2015年7月10日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是指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项下,经商务部选定承担各类对外援助项目具体任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包括以下类别:

(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三)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四)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

(五)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商务部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进行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组织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

第四条 商务部根据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资格审查或资格招标方式进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经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相应的资格类别范围内承担援外项目具体实施任务。

第二章 资格认定方式及资格条件

第五条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 前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四)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制度受过行政处罚;

(五)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商务部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

申请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二)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四) 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

(五)申请前三年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1.5亿美元,且在经常性受援国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的覆盖率;

(六)申请前三年在经常性受援国非金融类投资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的覆盖率。

在经资格认定的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范围内,商务部每三年通过资格招标方式,从资金技术能力、援外项目业绩、境外项目业绩、综合诚信表现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五个方面进一步优选建立援外成套项目骨干企业队伍。在符合《对外援助项目采购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商务部可邀请援外成套项目骨干企业参与特定项目的竞标。

第七条 商务部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资格。

参与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资格招标的法人单位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从事项目管理服务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管理或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类别)甲级资格;

(二)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与具备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人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三)具备在境外开展业务的相关业绩;

(四)具有同类项目的项目管理经验。

第八条 商务部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

申请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法人单位,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 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

(三)申请前三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4亿美元,在经常性受援国开展货物贸易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的覆盖率。

(四)申请前三年在经常性受援国有非金融类投资,且具有较高的覆盖率。

第九条 商务部按照具体承担任务类别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资格。

参与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资格招标的法人单位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丰富的对外培训经验和较强的外事接待能力;

(二)具有开展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其他软硬件;

(三)在相关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影响力。

第十条 商务部按照技术类别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格。

参与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格招标的法人单位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在境外开展业务的相关业绩;

(二) 具备同类项目的实施经验;

(三) 其他与承担任务直接相关的资质和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商务部按照提供经济技术服务的业务类别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咨询服务单位资格。

参与咨询服务单位资格招标的法人单位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咨询资质或其他技术资质;

(二)具备开展境外项目咨询服务的相关业绩;

(三)具备同类项目的咨询服务经验;

(四) 其他与承担任务直接相关的资质和业绩条件。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对于采取资格审查方式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类别,申请企业可随时提交申请文件。

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申请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 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 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前三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六)本企业关于前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制度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声明;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三年完税证明;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除上述外,申请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还须提供技术资质证书、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申请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和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初核合格的企业申请文件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第十五条 商务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经审核拟准予许可的企业基本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处理完毕的,商务部应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公示及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核期。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定期公布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对于取得资格的企业,商务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核验。当年取得资格的企业可不参加该年度进行的资格核验。

第十八条 商务部应在资格核验前一个月发布公告。参加资格核验的企业应在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送达申请资格核验文件。

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未能送达核验文件的企业,其资格丧失,自公告规定截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审核资格核验文件。

第二十条 经核验,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且核验前三年承担过成套项目总承包任务或三次以上具备中标、成交候选资格的,资格准予保留。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且核验前三年承担过物资项目总承包任务或三次以上具备中标、成交候选资格的,资格准予保留。

不符合前款资格保留条件的,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丧失,自核验结果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资格核验审查结束后,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结果。

第四章 资格招标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用资格招标方式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类别,商务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每三年组织一次面向全社会的公开资格招标。

商务部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资格招标。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应在组织资格招标前一个月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招标的类别和数量;

(三) 申请参与资格招标单位的资格要求;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应自行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招标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后发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答疑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评分。评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资格招标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的因素包括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基本资格条件,相应类别的技术资质条件和相关业绩条件,其中,基本资格条件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二十,技术资质条件占比不超过百分之四十,业绩条件占比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具体因素和权重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不再参加后续评审:

(一)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加盖企业公章的;

(二)未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

(三)投标函与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严重不符;

(四)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提交商务部,评标报告主要包括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单位排序。

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按综合评分顺序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在正式授标前,商务部将中标单位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公布通过资格招标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三条 通过资格招标的单位取得相应类别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参加招标。

第三十四条 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由于受到行政处罚或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暂停资格等原因不能承担援外项目实施任务,且数量超出原定资格招标数量百分之三十的,商务部应及时组织补充资格招标,按原定资格招标数量补足援外项目实施企业。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出资人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提供以下文件:

(一)变更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三) 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发生改制、分立或合并情形的,改制、分立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原企业注销的,改制、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可继承原企业的援外业绩。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根据企业遵守援外管理规章制度和履行项目实施合同情况将企业诚信状况分为良好、及格和不良三个等级。

第三十八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诚信状况的日常记录和年度评价工作,于每年一月向商务部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诚信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援外管理规章制度和累计三次以上未按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义务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企业,商务部可暂停其参与援外项目。

对于年度诚信评价为不良等级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作出评价报告起两年内不允许其通过资格核验和参加资格投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商务部可撤销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许可的。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商务部可撤销其资格,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企业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向商务部重新提出资格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企业,原有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于实行资格招标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商务部应发布资格招标公告,组织资格招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投资者”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十六条 在采取资格招标方式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类别项下,部分技术类别、业务类别因行业特点或其他限制条件暂时不能组织资格招标的,该技术类别或业务类别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具体选定方式由《对外援助项目采购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 日起施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2号令)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