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全面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办法’的函》(林发明电〔2014〕 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推进北京市财政支农转移支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农〔2014〕29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操作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年度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考核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与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签订的《北京市防控危险性林木有害生物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内容为主,并结合年度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和防治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年度考核实行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自查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开展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考核检查组对各区县防控责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区县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责任书落实并完成责任书情况;总体和年度防控方案制定与落实情况;与周边省市间、区县间以及部门间开展联防联治情况。
(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监测任务和监测责任落实情况;有害生物监测调查与普查情况;国家和市级监测测报站点的工作情况;中长期和生产性趋势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
(三)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备案管理、检疫执法工作开展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北京市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管理情况。
(四)防控能力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设情况;社会化防治情况;防治检疫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区县级财政防治经费安排落实情况,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情况;宣传与培训情况。
(五)防控制度保障情况。主要包括:政府和园林绿化部门“双线”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制度执行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六)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报告情况。主要包括: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林业有害生物月报告、年报告和专项报告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根据评分标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成立的考核组对各区县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考核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的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束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将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相关区县园林绿化局提交整改报告。
第九条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