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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6-24

施行日期:2014-08-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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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2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大型取用水户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市人民政府、大型取用水户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或本企业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县(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采用用水总量指标进行考核。

用水总量是指一定区域内,由公共供水系统以及自备供水设施提供生活、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和其他特殊用水,取自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等自然水源的总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算,不包括水力发电、航运、淡水养殖、冲沙、旅游、河道内环境等只要求河流、水库、湖泊内有一定流量或水位的用水。

依法应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用水量数据通过直接读取用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未发放取水许可证或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用水户按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核算用水量。

大中型灌区用水量通过取水计量设施监测灌区渠首引水量计算。小型灌区及其他农业用水量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典型监测分析用水指标计算用水量。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牲畜用水等分散供水采取典型调查和抽样核查分析用水指标计算用水量。

第六条 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指一定区域内,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工业用水量。其中,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算,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利用公共供水水源的工业企业用水量,通过读取工业企业在公共供水管网的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利用自备水源取水的通过读取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未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工业企业用水户按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核算用水量。工业增加值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是指灌区在一次灌水期间从水源引水到田间作物吸收利用水的过程中灌溉水利用程度,采用被农作物利用的灌溉净水量与水源渠首处总引进水量的比值计算。农作物利用的灌溉净水量通过监测灌区最终储存到作物计划湿润层或田间设计灌溉水层深度的灌溉水量分析计算。水源渠首处总引进水量采用第五条用水总量中相关数据计算。

第七条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采用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进行考核。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一定区域内,水功能区水质达到其水质管理(考核)目标的水功能区个数占区域内水功能区评价总数的比例。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采用按月取样分析和实时监控数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参与考核的水质指标主要项目包括COD、氨氮、砷、镉、铅、总磷。

第八条 对用水大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用水实行单独考核,考核得分纳入所在区县(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总评分。用水大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名录及其用水考核目标由市水务局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建立用水户用水量统计报表制度。用水户在每月5日前向所在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上月生产用水量(不含重复利用量)和生活用水量,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用水户填报的数据进行统计、核算,并在每月10日前上报长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

第十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总分50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总分50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审定后执行。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经市考核工作组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行政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考核工作组在每年3–5月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县(市)州进行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在考核年度内市考核工作组组织对各区县(市)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各区县(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十六条 市考核工作组在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情况通报,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市)人民政府,需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市)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区县(市)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区县(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会同市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标准和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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