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2-03

施行日期:2015-03-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确保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市人民政府建立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以下称助学金)。

第二条 助学金按“政府资助、部门支持”的原则构建。市财政将助学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整合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高等教育助学资源,整合后不改变资金用途和范围,不改变资金发放渠道。

第三条 助学金在长沙慈善会设立专户,管理及使用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农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长沙慈善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助学金评审及相关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长沙慈善会,具体负责助学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长沙市低保家庭子女或其他特困家庭子女。其他特困家庭具体指: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至200%之间;或者其家庭成员因病、因其他突发事件在申报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较大,且申报前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减去支出后其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

(二)本年度录取到一本、二本、三本或高职院校全日制大学的学生(按国家任务计划形式录取,含保送到本科院校的学生,不含录取到有津贴的军事院校的学生)。

第六条 助学金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低保家庭大学生每人资助5000元,其他特困家庭大学生每人资助3000元。

第七条 特困家庭子女需要资助的,应由其本人或者监护人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家庭特困证明;

(二)特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申请报告;

(三)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片2张(1寸);

(四)填写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核查和审批

(一)村委会、社区接受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对象家庭逐一入户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村委会、社区公开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结果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二)乡镇(街道)民政办派专人逐个上户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家庭经济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集中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区县(市)民政局(慈善会)。

(三)区县(市)民政局(慈善会)组织专门班子逐户上门了解和审核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并利用当地民政部门网站等媒体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后将结果上报长沙慈善会。

(四)长沙慈善会将区县(市)民政局(慈善会)上报的名单送市教育考试院和市民政局,由两家单位分别审核录取资格和低保资格。

(五)长沙慈善会组织专门力量对经市教育考试院和市民政局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家庭随机入户抽查。

(六)长沙慈善会将经上述程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对象作为拟救助对象,在《长沙晚报》、长沙民政信息网和长沙慈善会网站等媒体上公示3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资助对象,由长沙慈善会重新调查核实。

(七)公示无异议者,由长沙慈善会提交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集中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终审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确定资助名单后,由长沙慈善会将分属不同部门的资助名单分别发给相应主管部门,由各部门自行发放助学金。

第十条 助学金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于当年10月1日前发

放给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工作由长沙慈善会统一布置发动,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长沙慈善会和其他设有高等教育助学项目的政府部门要设立助学金专户,专账记结,专户管理,并保证助学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助学金的使用管理,接受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由长沙慈善会和其他设有高等教育助学项目的政府部门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如有资金结余,滚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长沙慈善会,各区县(市)民政局(慈善会),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市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助学金申报、审核、公示等工作,低保户对象救助率必须确保100%。村委会、社区和乡镇(街道)以及区县(市)民政局(慈善会)对申请对象家庭上户核查率需达100%,长沙慈善会上户随机抽查率必须达到30%以上,各级公示率均须达100%。在政务公开栏、人口密集处等地方张贴公示,并拍照存档。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扎实做好慈善助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教育、宣传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慈善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由长沙慈善会做出年度报告,报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3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