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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2-09

施行日期:2015-03-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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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监察,保障全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淄博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是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受委托组织)办理行政处罚等事项的信息化平台,依托淄博市行政执法网运行,并实现网上执法监督等功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办理结果等应在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公开。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淄博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现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信息网上传输。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的,应当制作电子文本上传本系统。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进入本系统办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从执法检查登记开始,全过程在淄博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内完成。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在本系统内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淄博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内的执法文书电子文本含有标识码和查询密码,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通过本系统制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依据和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1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调整事项和内容。涉及对其处罚条款进行细化、量化的,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的原则、程序、标准进行。对已经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完善的,应将完善后的裁量基准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调整完善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核准;依据编制部门的规定对执法职能进行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当自编制部门职能调整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调整事项和内容;执法人员调整执法岗位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岗位调整的次日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调整情况。以上事项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在本系统内予以调整。

第八条各级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法制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运行的日常管理,对网上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出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全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安全和日常监管等按照我市云计算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察机关负责对违规违纪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察,并根据违法情形及后果进行问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网络运行系统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行政处罚主体方面情况;

(二)执法职权、依据适用、证据材料、案件变更或者撤销等行政处罚实体方面情况;

(三)执法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及案件办理时限等行政处罚程序方面情况;

(四)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基准等裁量权适用方面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面情况。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使用本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

(二)不按规定在本系统传输信息或者故意传输虚假、错误信息的;

(三)执法案件的证据材料不实时上传或者执法文书未通过本系统制作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登录本系统进行操作或者泄露系统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倓

(五)在执法主体、实体、程序、裁量基准适用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的;

(六)干扰、阻碍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的;

(七)拒不改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处理或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更改初始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在本系统中办理与行政执法案件无关的事情。造成本系统或者信息安全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本系统运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危害本系统或者利用本系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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