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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条文:结婚离婚登记可异地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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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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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院会6日三读修正通过“户籍法”部分条文,放宽当事人在台湾设户籍,结婚、离婚登记可异地申办。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双方或一方在台湾现有或曾设户籍者,在台湾结婚或离婚,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

条文也规定,本人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请结婚、离婚与婚姻纪录、迁徙或姓名更改纪录证明书;不能亲自申请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人为之。

应缴纳规费项目,条文增列婚姻纪录证明书、迁徙纪录证明书、姓名更改纪录证明书,并明确规范原住民身份及族别登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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