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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只能通过立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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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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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传递出了明确的并轨信号。在此兴头上,社科院不失时机地提出,待养老金并轨改革实现后,2018年开始延迟退休年龄,可谓用心良苦。

众所周知,“先并轨养老金,再谈延迟退休”,是之前最常见的舆论质疑。问题是,假若双轨制的问题在2017年能够顺利解决,延迟退休的充分必要条件,就已然全部满足了吗?

虽然我们早就被告知“推迟退休年龄是一种必然趋势”,相关专家更是为之寻找过各种理由;但不可否认,延迟退休原因之一是要弥补养老金缺口,减少养老金入不敷出的风险。要判断延迟退休是否合理,不仅要取消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特权,更要反思弥补养老金缺口,是否仅有延迟退休一条路径?

在笔者看来,养老金形成缺口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要还旧账,因为现在很多领取养老金的老人,之前并未足额缴纳养老金;二是双轨制下,仍有相当大的群体不缴一分钱养老金;三是养老金打理不当收益极低。

对应的,要弥补养老金缺口,至少也有三条路径:一是前面提到的改革养老金双轨制,全部参与社会统筹,给养老金“造血”;二是划拨国有资产、提高国企分红、加大财政补贴以还清旧账,改变新人为旧人发放养老金的模式;三是加强养老金投资管理,争取“让钱生钱”。

延迟退休毕竟会损害到更多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只能是“穷尽一切手段”之后的无奈之选,而不应该是“第一选择”。就算万不得已还是要延迟退休,那也不是社科院建议一下,政府部门就可以去做的,而是必须通过正规的立法程序。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新年献词所说,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涉及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延迟退休,只能在法治程序下依法进行,任何功利化的简单考量都是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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