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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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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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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昨天转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称,一些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各有关部门要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具体来说,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我国就此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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