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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率先立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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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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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日前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我国首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省级政府规章,对监管职责分工、交易平台建设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生动实践。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

《办法》明确建立综合管理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县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制定交易制度、规则、流程,以及场所服务、信息系统等技术标准,协调行业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发挥行业部门专业优势。市、县政府可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在《行政处罚法》授权范围内,为市、县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进行统一规范。省、设区的市政府通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持;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交易中心不得与综合管理或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不得代行审批、备案职能,不得直接或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办法》还要求建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违法追责等制度,完善交易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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