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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向“垃圾广告”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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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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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满天飞等让人不堪其扰的现象,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专条加以规范。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为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草案还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此前,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等发布的《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数超过2000亿条。在垃圾短信中,各类商家促销广告占绝大多数,达到65%;房地产广告其次,占1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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