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政府以合政[2014]40号文件印发了修订后的《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新的《办法》以“满足最新监管要求、突出该市管理特色”为总体思路,重点规范和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性债务的概念和类别。参照审计署关于政府性债务划分方法,按还款责任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准确定义和划分(直接债务、担保债务、救助债务)。
二是突出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确定政府性债务管理以计划为龙头,根据存量债务和财力情况确定债务控制规模,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原则加强债务计划与建设计划的衔接,增强债务计划的约束性。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财政(投融资办)为政府性债务的牵头部门,明确发改、审计、大建办、国土等部门职责,以及举债单位应负有的责任。
四是健全风险控制的指标体系。结合省里对债务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和我市现行风险控制模型,明确量化了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加强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防范。
五是规范债务管理流程。对政府性债务从计划到举借、使用、偿还全过程进行程序上的规范,明确各环节的申报、审核、批准、执行、报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