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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8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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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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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省长签署第212号省政府令,公布了《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8条,对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灾前救助准备、灾害应急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以及灾害救助款物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办法》规定,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

《办法》指出,要建立救灾资金快速下拨机制和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机制,确保救灾款物及时拨付到位。

《办法》明确,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当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办法》还明确,要逐步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鼓励、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自愿参保。

《办法》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贯穿于灾害救助的全过程,集中体现和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总结提炼了近年来江西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形成的工作原则、政策制度、经验方法,对于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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