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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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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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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6月8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第6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条例》明确要求,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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