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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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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3日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新草案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一些地方调研,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专门召开法律通过前评估会议,参会代表一致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进一步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有些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需要军队和地方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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