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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在长沙召开申诉处理规定研讨会

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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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在湖南长沙召开申诉处理相关规定研讨会,讨论了《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修订稿,并就市(地)邮政管理局开展申诉处理工作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办法》作为国家邮政局规范性文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向社会公开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工作职责、处理程序、判责依据和各环节处理时限,让广大消费者了解邮政业申诉渠道、范围、条件、处理时限等内容,对规范企业申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与会代表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日常申诉工作当中遇到的相关案例,就《办法》修订稿展开了热烈讨论,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大家一致认为,此次修订从提高申诉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根据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职责的变化以及申诉处理程序、受理条件、企业处理要求的变化,进一步明确了申诉受理范围,调整了申诉受理条件,优化了申诉处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答复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结果的内容,并要求企业建立内部协调处理机制,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敦促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规程》是规范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处理工作的内部文件,目的在于规范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处理程序,对于申诉受理、转办、催办督办、检查、回访、调查等各个环节和申诉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来自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普遍服务司、市场监管司及相关直属单位和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9个省市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管理或受理人员参加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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