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3]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0-30

施行日期:2013-10-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

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

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

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