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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重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平政〔2013〕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21

施行日期:2013-1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创新审批模式,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打造一流审批服务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就推行模拟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模拟审批是指投资项目尚未完全具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使项目早开工,在未供地前就开始进入审核程序,各审批部门视同项目主体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先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只出具注有“模拟”字样的审核文件,待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市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模拟审批办)主任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项目办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行政审批负责人、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市政府项目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科科长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第四条 市督查局、市政府项目办负责对各审批部门开展模拟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模拟审批中程序不到位、效率不高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或进行效能问责,确保模拟审批工作规范、高效;市模拟审批办具体负责项目的审批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及时解决审批部门和项目主体单位提出的各类问题;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做好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主动服务、标准化审批,尽快实行网上审批。

第五条 模拟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模拟审批以投资人自愿为前提,由投资主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模拟审批窗口(设在市发改委窗口,由市政府项目办派人进驻)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二)高效运行原则。对进入模拟审批的项目要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提前咨询、提前辅导的审批过程。

(三)内部运作原则。模拟审批只作为项目审批内部运作的创新方式,模拟审批过程中出具的通知书不具有行政审批文件的法律效力,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重大示范项目的审批工作,由市政府项目办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及措施,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模拟审批的范围。模拟审批项目为市权范围内按市重点项目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每年由市政府项目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可模拟审批项目名单。

第七条 模拟审批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对产业具有拉动作用,有利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模拟审批的项目投资主体应明确,新设立的公司需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对模拟审批的拟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第八条 模拟审批实行“统一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运行机制,分申请评审、模拟审批、文件转换3个阶段。

(一)申请评审阶段

1.项目主体单位(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模拟审批窗口提出模拟审批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2.市模拟审批办负责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

3.市模拟审批办汇总相关审批部门意见,出具联审会议纪要,决定项目是否进入模拟审批程序。

(二)模拟审批阶段

1.项目进入模拟审批阶段后,相关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要求和相关条件,申请人按要求准备项目审批申请资料。

2.各审批部门按项目联审会议纪要和部门审批职责的要求进行项目的模拟审批,根据审批时限,倒排时间、落实专人、明确责任,按每个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审批工作,并出具相关的模拟审批意见书。各审批部门应分别制定与模拟审批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及工作流程。

3.市模拟审批办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各相关部门联合会审会议协调解决问题,各相关部门应指派专人参加会议,形成决议,相关部门依照执行。

4.出具的审批意见书需注有“模拟”字样的审批文件,并暂定审批的日期,可作为其他部门模拟审批的依据。

5. 市行政服务中心模拟审批窗口将模拟审批文件统一送达申请人。

(三)文件转换阶段

1.土地出让后,申请人根据审批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各项规费,凭模拟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领取正式审批文件。

2.各审批部门按原出具的模拟审批意见内容要求,根据部门审批顺序,科学填写审批文件日期,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文件,同时收回模拟审批文件。

第九条 参加联审会议的各部门人员视为全权代表本部门意见,必须明确表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不发表意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统一的图纸审查中心、中介机构服务中心、制定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标准等配套措施。

(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图纸审查中心,纳入行政服务大厅统一管理。图审中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别抽调人员,集中办公、集中审图,统一受理、统一盖章。

(二)成立中介机构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项目办将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纳入中介机构服务中心服务名单。项目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由中介机构服务中心配合申请人公开竞标确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统一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优惠标准。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分类优惠标准收费,收取费用由财政统一专户管理。奖补事项年底由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政府项目办集中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本条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项目办、市模拟审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和石龙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机制、程序等制定本县(市、区)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列入市可模拟审批项目名单内的各县(市、区)需到市级权限办理审批的项目,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模拟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对在各县(市)和石龙区的模拟审批范围内项目的模拟审批工作,市模拟审批办进行指导,市督查局、市政府项目办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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