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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禁食禁乞或重新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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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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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专委会建议地铁饮食最高罚千元,发广告最高罚万元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昨天听取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针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地铁禁食”是否入法的问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应恢复在条例草案中删除的“地铁内禁止饮食”条款,并对不听劝阻者进行相应处罚。

  地铁安全·禁食禁乞

  “地铁禁食”入法一波三折

  昨天,《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提请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地铁禁食”入法遭遇一波三折。继提交审议时被删除后,昨天又被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交代表集体意见的报告,建议增加这一条款。

  今年2月,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提出的“地铁禁食”并将进行罚款的条款引发公众热议。之后,北京市法制办认为地铁里进食等行为并不是威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直接因素,因此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稿中,将该条删去。

  在昨天公布的审议意见报告中,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增加该条款,认为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车厢内饮食也会因遗撒、异味等引起乘客之间或者乘客与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15项“乘客禁止性行为”中增加三项:“(十五)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十六)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十七)在车厢内饮食”。

  同时,建议增加对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和在车厢内饮食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议增加对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行为的法律责任,运营单位有权制止派发广告等物品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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