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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专业化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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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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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会同市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专业化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 规定,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专用文书,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决定前,应当听取法律援助律师意见。律师应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年龄认定以及非羁押措施、附条件不起诉或者其他不起诉的适用等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听证时,应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到场。

法律援助涉及司法行政、检察、公安等部门,《指导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的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案件,律师在接受指派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指导意见》 要求,本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选择符合资质的律师组成专业化队伍,优先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责任心强、声誉好,且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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